建立粮食市场信息化管理系统,健全粮食市场的监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和预测。
(五)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实行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市场准入标准。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取得粮食收购许可,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严格规范市场管理,依法取缔非法经营,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六)搞好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和收购资金供应。继续执行市对各区(市)县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各区(市)县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用途统筹安排使用,优先保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需要。直接补贴资金不得低于2004年的水平。区(市)县粮食风险基金用于直接补贴后的缺口,经区(市)县政府申请,由市政府向省财政申请借款解决,申请借款的区(市)县政府承担还款责任。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搞好资金供应,保证市级粮油储备及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信贷资金需要,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给予贷款支持。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认真落实粮食工作市长负责制下的区(市)县长责任制,区(市)县长对所在地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全责。要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做好直接补贴工作;建立购销合作机制,搞好粮食总量平衡;建立地方粮食应急机制,落实粮食储备;加强市场管理,规范粮食流通秩序;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扶持壮大粮食企业。结合《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03〕47号)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五城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成办发〔2003〕106号)精神,积极稳妥地解决好国有粮食企业当前改革面临的实际问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抓紧完成国有粮食企业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粮食企业发展。要重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队伍建设,落实行政编制,使其切实担负起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管职责。各区(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现依法管粮,努力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的协调发展。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狠抓落实,确保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