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要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新途径,以县为单位组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参股的有限责任粮食购销公司,经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负责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国有资本的运营和保值增值,并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的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能。
(三)妥善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财务挂账。对1992年3月31日以前已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账,按有关规定继续消化。对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经清理认定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财力确有困难的区(市)县过渡期再延长5年(2004年至2008年),5年内新增粮食财务挂账的利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安排,不得挤占粮食风险基金。
认真做好1998年以来新发生亏损的清理审计工作。对1998年6月1日至实行市场化改革之前新发生的亏损,按照省审计厅制定的审计方案,认真组织清理、审计,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解决。经审计认定的各项政策性亏损,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账,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负责逐步消化。企业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自行偿还。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历次审计认定的政策性财务挂账,以及本次审计后销售老库存和老库存中陈化粮的价差亏损,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
妥善处理企业按保护价和定购价收购的粮食,为企业深化改革和自主经营消除负担。对企业现有库存中以往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粮食,实行“新老划断,分步销售”:首先用于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和政策性供应粮源;其余部分按政府有关部门安排尽快销售完毕。对尚未销售的库存粮食继续给予利息补贴和必须的保管费用。这部分粮食按计划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弥补。部分区(市)县确因库存粮食数量较多,价差亏损较大,难以用粮食风险基金弥补的,报经省级部门核实后,价差亏损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逐步归还。各级粮食、财政、物价、农发行等部门要加强对粮食销售情况和价差亏损挂账的监管。
(四)完善和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体系。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充实地方粮食储备的要求,我市市级粮食储备建立10万吨,今后将根据粮食市场变化适当调整。各区(市)县的粮食储备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改进和完善市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市粮食局为市储备粮食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市级储备粮工作负总责,市计委、市贸粮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等有关部门进行监管。按照“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要求,建立“政企分开、责任分明、高效灵活、调控有力、搞活增值、费用节省”的管理运作模式,确保市级储备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安全可靠、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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