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宣布失效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04]6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案》(川府发〔2004〕1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全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有利于加强粮食宏观调控、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有利于种粮农民增收、有利于国家粮食安全的原则,进一步深化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快城乡经济一体化进程。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案》,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上来,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搞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改革总体目标和基本思路,采取切实有力措施,贯彻落实好各项要求,全力抓好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和收购价格、直接补贴粮农、转换企业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等项工作,加快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二、完善政策措施,深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一)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价格,转换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粮食收购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当粮食供求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证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利益,按四川省政府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
(二)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按照政企分开、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5城区粮食企业2004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革、改制任务,14个区(市)县粮食企业改革、改制工作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后的国有资产收益必须用于粮食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不得挪作它用,并接受上级粮食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地面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在处置企业划拨土地资产时可参照中共成都市委《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成委发〔2003〕5号)文件执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欠交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费用,其职工可以先移交社保,用粮食风险基金或筹措其它资金补交;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经批准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要进一步加大企业组织创新力度,充分利用和整合企业现有的粮食仓储、加工、运输设施等资源,加快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国有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在宏观调控和粮食经营中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