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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四)医疗救助的药品报销范围、诊疗项目报销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报销范围,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包括:1、参加市或区(市)县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困难人员按照《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审批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2、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批的未成年人因患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的专科门诊治疗费用,以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费用和肾移植术后的抗排异药物费用。
  三、医疗救助申请和审批
  (一)市民政局直接管理的低保人员在市社保局办理医疗救助申请。区(市)县审批的低保人员,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在本人医保关系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救助申请;没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救助申请;
  (二)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市和区(市)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本人医保关系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救助申请;
  (三)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救助申请;
  (四)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镇困难人员,应在出院后一个月内,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医保关系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出院证明;
  2、住院医疗费用清单;
  3、医疗费收据;
  4、户口证和身份证;
  5、低保证(限低保户家庭成员提供);
  6、家庭收入状况证明(限低收入家庭成员提供)。
  (五)家庭收入状况证明应由救助对象所在单位或所在地社区、街道、乡镇政府对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核实后如实出具;
  (六)社保机构对申请医疗救助人员情况初审并核实补助金额后,提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的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或乡镇政府,应将社保经办机构救助费用情况在其相应的信息公告栏上张榜公示七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再按规定支付救助金。
  四、医疗救助资金的建立和管理
  (一)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由市和区(市)县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对其进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虚报和冒领;
  (二)多渠道筹集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基金,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
  (三)按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和区(市)县分别筹集建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市级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经市政府同意从大病统筹基金结余和发行福利彩票筹集的福利金中划拨,市社保局受理的申请救助人员的医疗救助金在市级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中列支。区(市)县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筹集渠道和方式由各区(市)县政府决定,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的申请救助人员的医疗救助金在区(市)县级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中列支。区(市)县级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从市级的大病统筹基金和福彩收入中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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