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哈尔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则》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4]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保证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哈尔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哈尔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保证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内部具体工作制度、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使用“规定”、“办法”、“规则”、“细则”、“通知”、“通告”等。
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应当冠以“哈尔滨市××委(办、局)”字样;需要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