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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监督管理的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监督管理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04]17号)


  为加强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以下简称检查井)的监督管理,落实管理责任,保障检查井完好,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建成区内检查井的产权单位和管护责任单位(以下简称管护责任单位),负责检查井的巡视、维修和养护。
  二、本通告所称检查井,是指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的各类检查井、阀门井、碰头井、排气井、观察井、消防井和用于清掏、清淤、维修的各类作业井。
  三、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对存在凹陷凸起、井座松动、井盖与井座不配套、井盖丢失破损、材质不合格及周边路面损坏等问题的检查井,立即设置围档和警示标志,予以补装、维修或者更换,并对各类检查井进行普查,编号建档,实行微机网络管理。
  四、检查井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完善检查井长效管理制度,明确检查井的日常巡查频率、抢修时限和标准等,指派专人负责检查井的巡视、维修和养护.并对巡视、维修、养护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查。
  五、检查井井盖和井壁必须有标明管护责任单位的标识。未按照规定标明标识的井盖和井壁,由管护责任单位负责更换。
  六、检查井由下列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发现检查井存在问题,应当立即督促管护责任单位及时维修:
  (一)市政道路上和绿地内设置的各类检查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监管;
  (二)零公里以外公路管辖范围内设置的各类检查井,由市交通局负责监管;
  (三)沟河沿岸堤顶未建成公园的,其设置的各类检查井由市水务局负责监管,已建成公园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监管;
  (四)物业公司管理的居民区内设置的各类检查井,由市房产住宅局负责监管;
  (五)社会单位自管家属区或者无物业管理的居民区内设置的各类检查井,由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管:
  (六)单位办公区、生产区、生活区内设置的各类检查井,由单位自行监管;
  (七)建设中的各类检查井由市建设委员会、松北区政府、呼兰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区域分工负责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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