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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6.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4号)规定,区分不同企业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在2005年底前有步骤地完成并轨工作。
  7.纳入并轨范围并符合条件人员,应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未满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其在岗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期届满的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关系,由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其在岗工作年限支付生活补助费。
  8.有困难的企业要本着劳动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分开处理的原则,妥善处理经济补偿、拖欠职工工资和集资款等债权债务问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拖欠职工的各项债务由企业负责偿还。一次性偿还有困难的,可由企业与职工协商具体偿还办法。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偿还拖欠职工债务所需资金,可以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多渠道筹集。企业在试点期间不能落实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拖欠职工债务所需资金的,原则上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9.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且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大龄下岗职工,有条件的企业可采取企业内部退养的办法,由企业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10.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预算资金规模不减少,除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外,还可用于支付并轨补偿金、促进再就业、补充失业保险基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四)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医疗、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0年第59号),积极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强化基金征缴。同时,完善政策,加强管理,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
  2.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医疗补助资金要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实行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助办法,妥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在成本中列支。建立和完善离休人员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妥善解决离休人员的医药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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