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坚持就业优先的原则。开展并轨工作要充分考虑政府、企业和职工等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积极稳妥,有情操作,避免简单地把职工推向社会。政府在并轨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不断加大促进再就业、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工作力度,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超过国家和省下达的计划指标,确保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2.制定促进再就业的具体目标和措施。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列为各级政府年度考核的指标。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围绕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把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作为工作的重点,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切实落实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努力扩大就业总量。对属于“4050”范围且从事灵活就业的并轨人员,可按不超过其上年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30%给予就业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5:5分担。通过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并轨人员基本实现再就业。
3.加强就业管理服务工作。全面实行就业登记制度,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基本情况的调查和认定工作,对已经实现就业和再就业人员(包括灵活就业和外出务工人员)要及时进行就业登记,准确反映其就业和再就业状况。建立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再就业联动机制,切实解决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和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要上门指导、贴近服务、接续保障,使下岗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4.拓宽并轨工作思路,进一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做好失业调控工作。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做好人员安置工作,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其他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范操作,人员裁减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国有大中型企业应主要通过主辅分离、辅业转制等措施,妥善做好富余人员的安置工作。
5.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全面贯彻落实《
失业保险条例》和《
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出台《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依法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将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强化基金收支和基础管理工作,增强保障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