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增强基金调剂,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进一步健全市级基金调剂制度,规范市级统筹,为实行省级统筹做好准备。
4.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由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统一为100%,缴费比例统一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5.保障未参保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经当地政府认定,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已退休人员本人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未达到退休年龄且有参保愿望的职工,按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之时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记账利息),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6.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建立企业年金应具备3个条件:一是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二是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经济效益较好;三是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同时,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二)积极探索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1.尚未参保的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同)的现行退休养老制度仍维持不变。
2.全部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仍维持现行退休养老制度;已改制为企业的,从改制之日起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改制为企业前已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保持不变。
3.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入企业工作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企业职工调入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执行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以及退休时待遇计发的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已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要继续完善和规范。
(三)围绕促进就业、再就业开展并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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