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实行优待的通知
(哈政发[2004]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解决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的生活困难问题,市政府决定对市、区(暂不含呼兰区)属企业退休的建国前老军人(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军人)给予以下优待:
一、生活、医疗补助
(一)对建国前老军人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生活、医疗补助,由老军人所在企业发放。
(二)经市、区有关部门认定关、停、并、转企业的建国前老军人生活、医疗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定期拨付到市总工会专用账户,由市总工会负责发放。
二、政治、生活待遇
(一)向建国前老军人发放《哈尔滨市企业退休的建国前老军人荣誉证》,作为其享受政治和生活待遇的凭证。
(二)建国前老军人凭《哈尔滨市企业退休的建国前老军人荣誉证》可免费进入市属公园,免费使用市属公厕;免费乘坐公共汽车、轮渡船只,半价乘坐公交联营车;在市、区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和门诊诊查费,住院床费减免20%,辅助检查项目价格减免10%。
(三)各级医疗机构为建国前老军人专设门诊挂号窗口,给予优先就诊和住院。
三、住房优待
(一)建国前老军人家庭房屋拆迁,可参照《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
三十一条关于“拆迁特困户和已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房屋,应当给予照顾”之规定,给予适当照顾。
(二)建国前老军人本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不受条件限制,优先购买。
(三)符合住房廉租户条件的建国前老军人,可优先解决廉租住房,不需轮候。
四、供热优待
建国前老军人所住房屋在我市建成区(不含松北、呼兰2区)内属集中供热且本人为产权人或承担人,在其应享受面积内的热费,有工作单位的,按个人承担10%、单位承担90%执行;没有工作单位的,纳入政府热费补贴范围,按民政定补优抚对象的热费补贴标准办理;虽有工作单位但经市政府批准的关、停、破产等企业确实无力为老军人支付热费的,持相关证明可比照无工作单位的执行。
五、帮扶和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