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困难企业
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4]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困难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三十日
哈尔滨市困难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困难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和《
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0年第5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暂不含呼兰区)内的困难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均可按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 困难企业参保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困难企业是指因经营困难已停产1年以上或连续2年严重亏损,当年连续停发职工工资6个月以上或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相对比高于本市市区平均比例(以下简称“超比例”)的企业。
第四条 困难企业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应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开户银行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和市经济委员会的认定材料。
第五条 困难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以下参保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