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19号)
《哈尔滨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已经2004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石忠信
2004年8月18日
哈尔滨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提高社会养老保障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的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四条 老年人权益保障,坚持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老年人在政治、经济、文化、卫生、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市老龄工作机构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市)老龄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同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协会应当反映老年人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第二章 家庭保障
第八条 赡养与扶养老年人主要依靠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