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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海油教育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中海油教育扶贫资金由省财政厅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其中优秀贫困大学新生助学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提供的受助学生名单将资金拨付到省教育厅,再由省教育厅于每年8月下旬直接将资金发放给受助学生;孤儿助学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提供的受助学生名单将资金拨付到省教育厅,再由省教育厅拨付到市、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和省教育厅直属中学,最后由市、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拨付到学校。该项资金由学校统一使用,不发给学生个人。学校不得收取受助学生任何学习和住宿费用。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中海油教育扶贫资金项目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秀贫困大学新生助学项目评审后,省教育厅将拟资助的受助学生名单在有关新闻媒体公示;孤儿助学项目审批后,由省、市、县教育部门和省农垦总局教育局分别在孤儿所在乡镇(农场)及学校张榜公布。省、市、县教育部门和省农垦总局教育局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监督检查和反馈报告制度。省教育厅将会同财政、发改、民政、扶贫、民宗、审计等部门定期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每年年终,省教育厅要将项目执行情况向省政府报告并向中海油反馈。同时,省教育厅及中海油共同对受资助对象(主要是优秀贫困大学新生)的学习成长情况定期进行跟踪了解。
  第十四条 建立惩处制度。省、市、县教育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将助学项目资金拨付给学校或个人。凡未按要求执行项目,项目管理中存在较大问题的,要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举报核实的,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其骗取的资金由市、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和有关学校负责追回。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挤占、挥霍浪费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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