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孤儿具有我省常驻户籍;
(二)年龄6—18周岁;
(三)在我省普通初中、小学或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四)无稳定的学习费用来源。
第三章 资助人数和资助金额
第七条 优秀贫困大学新生助学项目为一次性资助,原则上每年安排资助资金150万元,资助300名学生,标准为每人5000元。
第八条 孤儿助学项目按年申请,每年资助一次,资助金额、资助名额按实际在校孤儿人数确定。资助标准为:小学每人每年300元;初中每人每年600元。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优秀贫困大学新生助学项目资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高考成绩公布后,成绩达到第二批本科录取分数线以上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四项所列基本条件的普通中学应届毕业生个人,可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中海油教育扶贫资金优秀贫困大学新生助学项目学生申请表,经家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出具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书面意见,于每年7月25日前提交给所在学校(我省普通中学毕业的往届生以及我省中专、中师、技校、职中的应往届毕业生和其他人员直接交户籍所在地的市、县教育(教科)局)。
(二)第二批本科院校录取结束后,所在学校对申请学生初步审核后,于每年7月30日前将推荐名单报市、县教育(教科)局(海南中学、国兴中学、海师附中、海南二中直接报省教育厅,农垦所属学校报省农垦总局教育局)。
(三)市、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审核后,于每年8月5日前将推荐名单报省教育厅。
(四)由省教育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组成评审小组对推荐名单进行评审,确定受助学生名单。
第十条 孤儿助学项目资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每年9月份新学年开学后,由符合申请条件的孤儿所在学校填写中海油教育扶贫资金孤儿助学项目学生申请表,报孤儿户籍所在地市、县民政部门确认。
(二)市、县民政部门签署意见后,学校将拟受助的孤儿名单报市、县教育(教科)局审批(其中海南中学、国兴中学、海师附中、海南二中报省教育厅审批,农垦所属学校报省农垦总局教育局审批)。
(三)市、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于每年10月底前将审批的受助孤儿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