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海油教育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4]5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捐赠我省1000万元教育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中海油教育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中海油教育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教育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海油的意愿,决定对其捐赠我省的1000万元教育扶贫资金实施助学项目,其中600万元用于实施优秀贫困大学新生助学项目,400万元用于实施孤儿助学项目。
第三条 优秀贫困大学新生助学项目和孤儿助学项目由省教育厅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优秀贫困大学新生助学项目执行期4年,用于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被第二批本科以上高等学校录取的具有我省常住户籍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提供无偿资助。孤儿助学项目执行时间至该款项用完为止,用于对具有我省常住户籍的孤儿提供无偿资助,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费用(含学费、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信息技术教育费)及住宿费。
第五条 申请优秀贫困大学新生助学项目资助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
宪法和法律,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
(二)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具有海南省常住户籍;
(三)当年普通高考成绩达到第二批本科录取分数线以上且被第二批本科以上高等学校录取;
(四)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或领取农村社会救济金的家庭。
在同等条件下,孤儿、残疾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优先考虑。
第六条 申请孤儿助学项目资助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