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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公安关于印发《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证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公安关于印发
《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证规定》的通知
(琼发改物价[2004]1012号)


省各有关单位,各市、县、洋浦发改局、物价局、公安局:
  为依法做好我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物品损失价格鉴证工作,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证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证规定》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
                          海南省公安厅
                          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

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证规定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的价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计委《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车物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和拖拉机)、车载物品、道路及设施、建筑物、农作物及其它除人身伤害以外的直接损失物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证,是指根据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计价方法和标准,对事故车物损失的价值进行的估价鉴证和复核裁定。
  第四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物损失,应当按本规定进行价格鉴证。
  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外事故,其车物损失的价格鉴证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修复为主、更换为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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