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公安关于印发
《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证规定》的通知
(琼发改物价[2004]1012号)
省各有关单位,各市、县、洋浦发改局、物价局、公安局:
为依法做好我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物品损失价格鉴证工作,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证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证规定》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
海南省公安厅
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
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证规定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的价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计委《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车物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和拖拉机)、车载物品、道路及设施、建筑物、农作物及其它除人身伤害以外的直接损失物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证,是指根据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计价方法和标准,对事故车物损失的价值进行的估价鉴证和复核裁定。
第四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物损失,应当按本规定进行价格鉴证。
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外事故,其车物损失的价格鉴证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修复为主、更换为辅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