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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3.从事手术、介入治疗等进入人体内的医疗活动之前,要在开展医学咨询的基础上,开展艾滋病病毒检测,及时发现传染源,控制艾滋病的传播。
  4.重点加强对既往供血人员、吸毒人群、性病病人、出入境劳务人员等高危人群的检测筛查力度,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加大疫情搜索力度。积极开展一般人群的疫情检测,力争及时发现传染源,控制传播与蔓延。
  5.为了防止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本人及家庭造成社会歧视,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及其家庭实行严格保密制度,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和泄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个人及家庭情况。
  (四)加强艾滋病综合示范区防治管理试点工作。
  1.要扎扎实实搞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各艾滋病综合示范区要成立以主管县(市)长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卫生部门负责示范区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民政、财政、人口计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通过开展基线调查,确定重点控制目标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综合防治工作,真正把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实到每位感染者和患者身上,帮助他们减轻疾病痛苦,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摆脱生活困境。
  2.卫生部门要定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进行会诊,建立巡诊制度。村卫生所医务人员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到艾滋病患者家中随访,了解病情,帮助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五)加强对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的关怀,落实好“四免一关怀”政策。
  要切实有效地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实施艾滋病自愿免费血液初筛检测;对农民和城镇困难人群中的艾滋病患者实行免费抗病毒治疗;对艾滋病患者遗孤实行免费就学;对孕妇实施免费艾滋病咨询、筛查和抗病毒药物治疗;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庭纳入政府救助范围。各级政府要给予高度重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切实有效地落实好政策,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的关爱,减少歧视。各地、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予以倾斜,要加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扶持政策,鼓励艾滋病感染者从事生产自救,减轻社会负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艾滋病防治的严峻形势,将艾滋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下达的艾滋病防治工作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依法管理,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根据工作需要,省政府成立了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各市州也要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明确职责,落实各项防治政策和措施,并加强指导监督,深入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每年将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对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当、隐瞒疫情、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疫情蔓延和上升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大经费投入,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的投资方向。省及各级财政每年要设立必要的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省下达的工作重点,结合本地区的工作实际,确保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足额到位。要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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