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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1.卫生部门要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会同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组织,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无偿献血活动,确保医疗用血第一道关口的安全。
  2.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采供血机构的管理,打击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活动,建立举报制度,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对辖区采供血机构和用血医疗机构定期进行监督监测,在采血前、采血后、发(用)血前严格实施艾滋病“三检”制度,确保用血安全,坚决杜绝艾滋病经血液途径传播。
  3.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高度重视艾滋病医源性感染问题,特别是加强对外科、口腔科、妇产科等和乡村及个体医疗机构的管理。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一次性输液(输血、注射)器等无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强化举报制度的落实,防止艾滋病医源性传播。
  4.公安等部门在严厉打击卖淫嫖娼、做好禁毒工作的基础上,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对既往供血(浆)人员、卖淫嫖娼、贩毒和吸食、注射毒品、流动人口等的调查、检测和筛查,掌握和控制传染源。
  5.对孕妇实施免费艾滋病防治咨询、筛查,并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进行预防性治疗,降低经母婴途径的艾滋病病毒传播率。各级卫生、人口计生和红十字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计生、妇幼保健机构等要继续做好阻断母婴垂直传播艾滋病的工作。
  6.加强对艾滋病初筛实验室的规范管理。各从事性病诊疗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设立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并加强考核验收工作。
  7.规范医药市场,将打击游医、药贩、取缔非法行医、依法严格管理广告,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当地政府综合治理管理部门的常规督导检查工作之中,促进艾滋病性病防治措施的落实,控制疫情蔓延。
  8.卫生部门要加强医务人员业务培训和医德医风教育,认真学习掌握艾滋病预防、诊断和治疗技术,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新的包括中西医结合治疗艾滋病的办法,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努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救治质量。
  (三)加强疫情监测,严格疫情报告。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艾滋病疫情的监测工作。为及时、准确掌握艾滋病疫情和流行趋势,全省实施艾滋病自愿免费血液初筛检测和相关咨询,承担免费咨询检测的机构须具备初筛实验室和咨询室,并接受相应的培训。
  2.各级卫生部门要认真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的规范要求,加强监测报告信息网络建设,如实、及时、规范报告疫情。在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高危人员集中的场所广泛建立监测哨点,制定规范,明确责任,筛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在高危地区有针对性地开展疫情调查,切实掌握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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