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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一)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全民普及艾滋病预防和无偿献血知识,营造全社会更加关注和重视艾滋病防治的良好社会环境。
  1.宣传、新闻出版等部门要保证大众媒体全年宣传工作的连续性和频度,列入日常规划。省级电视台和广播电台,要在黄金时间和主要频道播出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节目或公益广告,保证每周播出不少于2次,并不断增加播出频次。各省级报纸、期刊等要定期刊登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
  2.宣传、农业、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要把宣传工作重点放到农村。采取有线广播、宣传栏、张贴宣传挂图和刷写宣传标语、“文化、卫生、科技三下乡”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农贸集市、节假日等群众集中的地点和时机,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做到广播站有宣传录音材料、村村有宣传栏、户户有宣传手册。
  3.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各类大、中学校的校医和健康教育的任课教师进行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的培训;对各类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入学新生发放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处方;将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纳入大、中学校教学计划,并在图书馆、阅览室备有一定数量的知识读物,在校园宣传栏设有专门的宣传园地。
  4.文化、公安、工商、人口计生和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公众聚集场所加强宣传。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进行开业前和每年至少一次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培训及考核;对公众聚集场所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在公众聚集场所醒目地方张贴宣传画,在方便顾客自取的地方放置宣传材料。
  5.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人口计生、卫生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及社团组织要结合自身特点,针对企业职工、青少年、妇女、流动人群、高危行为人群和脆弱人群的特点,开展广泛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
  6.铁路、民航、交通、海关、城建等部门要积极做好过往旅客的宣传工作。将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纳入各类交通工具的宣传广播内容,在各类交通工具中设置公益广告,并放置供乘客自取的宣传材料;在交通集散场所放置供旅客自取的宣传资料,设置公益广告牌和宣传专栏,有条件的要定期播放公益广告和宣传节目。
  7.宣传、工商、文化、城建、旅游等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在各地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设立公益广告牌或科普知识宣传栏,并定期更换内容。
  8.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加强羁押、强制管理场所的宣传教育工作。将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等纳入到对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劳教、监狱等羁押收容场所的监管民警和医务人员进行的岗位培训中;对羁押人员定期开展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咨询和教育活动。
  (二)强化监督与管理,阻断艾滋病病毒经血液、性和母婴途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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