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2004修订)

  (一)广播电视设施是依法取得的;
  (二)设置广播电视设施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及技术标准;
  (三)接受转让的单位或买方单位已经接入区域性广播电视传输网。
  第十九条 转让、买卖国家投资或集体兴建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到申请的县级以上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对于转让、买卖广播电视设施的申请,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20日内办理完结。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国家投资或集体兴建的广播电视设施,未经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转让、买卖和查封。
  第二十一条 距天线、馈线500米范围内,不得点火烧荒。靠近保护区点火烧荒,有可能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应提前5天通知当地广播电视部门,经同意,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二条 距中、短波广播发射天线250米内,不得进行建筑施工和种植成林树木及堆放金属物品。距监测天线十五米内不得进行建筑施工。
  第二十三条 在中、短波广播发射天线场地以外500米范围内兴建高大建筑物,以场区边界为起点,仰角不得超过3度。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挖砂、取土、采石和倾倒垃圾及有酸、碱、盐等腐蚀性物品的液体。
  第二十五条 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保护区内挖沟开渠、排泄废水。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天线场区放牧,不准抽打、摇晃和攀登天馈线塔(杆),不准在天馈线塔(杆)上拴牲畜。
  第二十七条 架空的广播电视传输线两侧2米范围内为传输线通道,不得植树和种植高杆作物。如有违反,广播电视部门有权剪除其超越部分。
  第二十八条 地下传输电缆两侧5米范围内,不准铺设石油(天然气)管道,1米范围内不准挖沟、修路、建筑施工、堆放笨重物品和植树。埋设地下电缆,必须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