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旅游等相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的排查工作。各地要切实落实汛期值班、险情巡查、灾情快报等制度。加强“群测群防”体系的建设力度,对重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逐点落实包括监测预报、预警信号、应急抢险和人员财产转移路线,防灾责任要落实到具体的乡镇、单位,确定具体监测负责人和监测人员,形成畅通稳定的监测、预报工作网络,主管部门、专业监测机构、乡镇;单位、监测点应建立责任制,并层层签定责任书。
(五)安排必要资金,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工作
各级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计划和预算,尤其要保证日常监测资金的落实,并有计划地开展地质灾害的调查、勘查和治理工作。加快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进程。
(六)努力做好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2004年起,省国土资源厅、省气象局将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工作。各地要在注意收听收看预报节目的同时,积极推进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规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工作程序,努力提高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水平,切实减少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
山西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省国土资源厅 2004年5月)
一、总则
(一)为高效有序地做好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三)地质灾害按照因人员死亡、经济损失的大小,或者临灾受威胁的人数、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受威胁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
2、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受威胁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