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转发市人大法工委对
《市容环卫条例》适用范围解释意见复函的通知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局直属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现将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关于《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适用范围解释意见的复函转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的复函
2、关于询问本市一般镇城镇地区可否视为城市化地区适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函
市市容环卫局
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1: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的复函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你局《关于询问本市一般镇城镇地区可否视为城市化地区适用〈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函》(沪容环发[2004]165号)收悉。现对其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由于城市化地区和农村地区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有着不同的要求,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晚上光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按照我国城市规划法和建设部有关规定的界定,城市包括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在内,而村庄、集镇则不属于城市化地区。因此,将本市一般的建制镇城镇地区视为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等城市化地区”,适用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是可以的。
此复。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