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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导则》的通知[失效]

  4.6.12 人员密集作业场所通道与出口符合要求。
  4.6.13 作业及施工场所氧气、乙炔等可燃气瓶储放合理。
  4.6.14 电器接地、接零、防雷保护系统符合要求。
  4.6.15 起重机械保险限位装置及吊索具正常可靠。
  4.6.16 施工作业脚手架材质、搭设符合规定要求且通过验收。
  4.6.17 施工吊装区域严禁人员工作与出入。
  4.7 事故管理
  4.7.1 按“四不放过”原则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
  4.7.2 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
  4.7.3 防止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火灾事故。
  4.7.4 防止发生重伤事故。
  4.7.5 防止发生轻伤事故。
  4.7.6 防止发生职业中毒及新发职业病。
  4.4.7 防止发生消防出警的火灾事故。
  5.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程序
  5.1 企业自评
  企业应根据本导则的规定,按“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评分细则”的要求,逐条对照进行自评。
  5.2 复查评估
  在企业自评的基础上,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委托社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人员,组织前往企业生产现场,按照第4章的要求进行复查评估,提出评估结论。
  5.3 监督抽查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或被评估企业对评估结论有异议时,可组织监督抽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重点抽查。
  6.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系统与分值计算
  6.1 本评估系统分由七个评估大类组成,每一大类设若干个评估项目,每一评估项目被赋予一个分值;最后,七个评估大类综合评估总分以1000分计。
  6.2 各大类评估权重分与比重
  6.2.1 依法生产经营权重分为100分,比重为10%;
  6.2.2 组织保证体系权重分为100分,比重为10%;
  6.2.3 安全教育培训权重分为100分,比重为10%;
  6.2.4 维护员工权益权重分为100分;比重为10%;
  6.2.5 安全事务管理权重分为200分,比重为20%;
  6.2.6 场所基本条件权重分为300分,比重为30%;
  6.2.7 事故管理权重分为100分,比重为10%。
  6.3 评估分值计算
  6.3.1 每大类评估得分=(参与评估项目实得分/参与评估项目总分×对应类权重分值
  6.3.2 企业综合评估分为七大类评估得分之和。
  6.3.3 “○”为否决项,凡不符合要求的该评估项目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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