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6 教育督促员工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3.7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4.3.8 企业、场所具有安全宣传氛围。
4.4 维护员工权益
4.4.1 参加工伤保险,缴纳保险金。
4.4.2 参加社会、商业相关保险,作为补充资金。
4.4.3 劳动合同按规定载明安全条款。
4.4.4 按规定标准为员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4.4.5 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岗位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
4.4.6 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定期健康检查。
4.4.7 工会组织或员工代表行使维权职能。
4.5 安全事务管理
4.5.1 建立安全生产档案,且内容齐全。
4.5.2 经营者已按要求实施安全责任承诺。
4.5.3 非工商登记地的生产经营活动已执行易地报告制度。
4.5.4 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5.5 建立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与操作规程。
4.5.6 规章制度、岗位安全职责、操作规程的落实执行检查工作。
4.5.7 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4.5.8 特种设备建档且定期检测检验合格后使用。
4.5.9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开展“三同时”。
4.5.10 危化品单位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4.5.11 危化品生产企业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4.5.12 危化品包装物、容器符合规定要求。
4.5.13 劳防用品采购合格产品。
4.5.14 从业人员按规定标准正确佩带或使用劳防用品。
4.5.15 承发包工程、厂房场所、特种设备租赁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4.5.16 厂房与场所租赁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4.6 场所基本条件
4.6.1 重点部位和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
4.6.2 作业场所设置与建筑结构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
4.6.3 电气设备选用布置和临时电线架设符合电气规程标准。
4.6.4 配电房安全用具齐备且定期检验合格。
4.6.5 消防设施按规定要求配置,且保持应急状态。
4.6.6 生产设备与作业场所安全防护设施齐全。
4.6.7 建筑施工及危险作业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4.6.8 作业场所尘、毒、噪声等符合标准。
4.6.9 建筑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且与生活区域分离。
4.6.10 未在本市内环线之内租赁厂房场所从事危化品生产或储存。
4.6.11 不应发生“三合一”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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