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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导则》的通知[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令第3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条例》
  《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
  4.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内容
  4.1 依法生产经营
  4.1.1 生产经营活动须符合工商登记核准范围,且在有效期内。
  4.1.2 矿山、建筑施工、危化品生产、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须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4.1.3 危化品及烟花爆竹经营须具备经营许可证。
  4.1.4 危化品使用、储存企业依法登记。
  4.1.5 从事特种行业或使用特种设备等依法办理规定的相关证照,且在有效期内。
  4.1.6 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危险物品。
  4.2 组织保证体系
  4.2.1 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4.2.2 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2.3 形成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4.2.4 开展安全责任签约和员工安全承诺。
  4.2.5 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4.2.6 明确各部门单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4.2.7 工会组织或员工代表参与监督管理。
  4.3 安全教育培训
  4.3.1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三级”教育。
  4.3.2 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4.3.3 主要负责人具备相应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培训合格任职。
  4.3.4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培训合格任职。
  4.3.5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进行专门安全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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