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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导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评估导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导则》的通知
(沪安监管监二[2004]110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察)局:
  为构建本市小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体系,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在对小企业基本情况普查的基础上,依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加强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制定了《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导则》。现印发给你们,从今年第四季度开始实施。
  评估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指导推进,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协助配合;各区县安监管(察)局要精心安排,依照《上海市小企业安全信用程度评估导则》标准,具体负责实施本地区小企业的评估工作,并将评估与监管工作情况每半年(次年1月10日前,当年7月10日前)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

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导则

前言


  本导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开展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促进小企业的安全管理而制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的指导原则、主要依据、评估内容、评估程序、评估系统与分值计算、评估分级、评估持续等。适用于上海市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的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
  2.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指导原则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加强依法监管,提高小企业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促进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逐步构建安全生产信用体系。
  3.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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