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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办法的通知

  (一)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住所;
  (二)委托交易宗地的位置、面积、性质、用途等基本情况;
  (三)委托服务事项;
  (四)委托服务的要求和标准;
  (五)委托服务费用;
  (六)违约责任;
  (七)纠纷解决方式;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土地交易机构应提供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委托交易合同签订后,土地交易机构应当在招标、拍卖或挂牌开始日的20日前在交易机构、互联网和重庆报刊等媒体发布交易公告。
  第十七条 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交易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及开发建设期限;
  (二)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三)索取交易有关资料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四)交易时间、地点、交易期限、方式;
  (五)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申请人在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向土地交易机构提出申请,并按公告的规定提交资料,缴纳保证金。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的标底和拍卖、挂牌的起始价、底价应当依法确定。
  本办法所称底价,是指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达到的最低价格。
  本办法所称起始价,是指土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前公示的价格。
  土地使用权出让标底、底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产业政策确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标底、底价,由转让人和交易机构参照评估结果确定。
  标底、底价一经确定,须严格保密,交易活动结束前不得泄露。交易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报价未达到底价时,该应价、报价不发生效力。
  第二十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土地交易机构向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发出招标通知;
  (二)投标人领取投标须知、地块资料、投标书、合同范本等有关招标文件,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到指定地点将密封的招标书投入标箱;
  (三)土地交易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公告的规定组织开标、验标、评标和定标。中标人确定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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