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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土地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下列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一)交易规则;
  (二)交易运作程序;
  (三)交易服务承诺;
  (四)财务管理制度与会计核算制度;
  (五)工作人员守则;
  (六)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监督查处办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八条 土地交易机构应当设立交易大厅、配备电子公示牌等设施。
  土地交易机构应当将土地使用权交易规则、运作程序、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守则等在交易大厅显著位置张挂和展示。
  第九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第十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一)经依法批准减交、免交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三)国有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但整体收购、兼并和股权转让涉及的土地房屋资产的伴随转让除外。
  鼓励其他土地使用权转让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公开交易。
  第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土地交易机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宗地规划设计条件;
  (二)地籍图(标明地块位置、面积);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委托土地交易机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二)身份证明;
  (三)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当提供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四)共有土地使用权人同意交易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十四条 委托人与土地交易机构就委托事项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五条 委托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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