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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经营性
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4]7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十九日

重庆市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建立土地有形市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适用本办法,但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房地产转让、房地产租赁除外。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土地使用权交易场所,作为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有形市场。
  经政府批准设立的土地使用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土地交易机构),负责土地使用权交易场所的管理,办理交易事务,提供交易信息。
  第六条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在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其它区县(自治县、市)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在本区县(自治县、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进行,也可在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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