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经营性
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4]7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十九日
重庆市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建立土地有形市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适用本办法,但应当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房地产转让、房地产租赁除外。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土地使用权交易场所,作为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有形市场。
经政府批准设立的土地使用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土地交易机构),负责土地使用权交易场所的管理,办理交易事务,提供交易信息。
第六条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在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其它区县(自治县、市)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在本区县(自治县、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进行,也可在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