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深入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中各种统计数据、资料,做到准确、及时、完备,底数清、情况明。
(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批土地
1.对2003年以来的土地占用和审批情况特别是新上项目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做到了家底清楚。
2.无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超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的情况。
3.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无征而未用、越权和分拆批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
(三)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力度,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1.是否有占优补劣、占多补少甚至占而不补等现象。
2.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
(四)切实保护耕地,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1.摸清基本农田现状。基本农田落实到图上、地块、村组和农户,面积和区位符合规划要求,做到了图、表与地块相符,档案资料齐备。
2.逐级签定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按要求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调整、修改后,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与区位得到落实,调整、补划基本农田的面积、地类和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
4.无擅自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和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情况,对违反规定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的,按照规定进行了查处。
5.建立健全了基本农田保护各项管理制度,“五不准”规定得到了贯彻执行。
(五)加强收支管理,认真执行财经纪律
1.认真进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的清理。
2.各种规费按规定足额收缴及时,不存在随意减免和缓缴问题。
3.严格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不存在挤占和挪用问题。
4.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对违反财经纪律特别是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问题得到纠正。
(六)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全面纠正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
1.实施征地的主体资格合法,征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2.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实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制度的规定,实施征地程序合法。
3.各区县(自治县、市)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征地部门要按照批准的征地方案核算和支付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到位率100%,住房安置落实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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