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
(三)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申请人。
(四)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第七条 依法应当先经省建设厅初审后报建设部决定的行政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建设部。
依法应当先经各市建设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决定的行政许可,各市建设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建设厅。
各业务处室收到各市建设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初审机关经办人。
各业务处室审查所报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第八条 各业务处室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核查笔录。笔录应当场交当事人核对,并签名盖章。
第九条 各业务处室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行政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或者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应当按照建设部《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则》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条 各业务处室对依法需要经过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
第十一条 省建设厅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作出决定的,经分管厅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说明延期理由,送达申请人。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各业务处室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厅长同意后,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