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厅
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的通知
(苏建法[2004]213号 2004年6月30日)
厅、局各处室,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建设厅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建设厅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第一条 省建设厅实施行政许可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依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条 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各有关业务处室是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和提出意见的机构。
第三条 各业务处室应当在办公场所、江苏建设信息网站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二)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
(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各业务处室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各业务处室应当在江苏建设信息网站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免费下载服务。
第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如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二)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行政许可申请书。行政许可申请书有格式要求的,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书。
(三)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各业务处室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第六条 各业务处室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