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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2.《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水土流失严重的沙土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兴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企业等,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与项目审批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二)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3.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4.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界定清楚、准确;
  5.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与主体工程相同的设计深度;
  6.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7.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三)程序
  省水利厅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厅农水处审查办理。厅农水处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拟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厅领导决定。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四)期限
  自省水利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之日起,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在20天内作出决定,在20天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在30天内作出决定。
  (五)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书;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审查意见;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
  4.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一、水利水电环境影响评价审核
  (一)范围
  按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需报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
  (二)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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