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的,省水利厅依法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
(四)期限
自省水利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之日起,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在30天内作出决定。如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1.长江河道采砂申请书;
2.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申请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船员证书、船舶证书的复印件;
4.《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审查意见和修改过的《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
5.工程性采砂须附具项目立项依据和工程设计方案;
6.采砂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九、省管河道(除长江)采砂审批
(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条件
1.符合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2.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3.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4.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
5.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
6.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7.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程序
省水利厅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厅工管处审查办理。厅工管处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征求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实地勘察并拟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厅领导决定。对准予行政许可的,按规定须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四)期限
自省水利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之日起,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在20天内作出决定,在20天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在30天内作出决定。
(五)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1.河道采砂申请书;
2.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3.《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审查意见和修改过的《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
4.工程性采砂须附具项目立项依据和工程设计方案;
5.采砂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一)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
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