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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二)条件
  建设项目必须有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符合有关规划和洪泛区、蓄滞洪区防洪、行蓄洪标准、有关技术及管理要求,不妨碍行洪和蓄滞洪。
  (三)程序
  省水利厅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厅工管处审查办理。厅工管处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征求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实地勘察并拟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厅领导决定。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四)期限
  自省水利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之日起,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在20天内作出决定,在20天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在30天内作出决定。
  (五)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1.洪泛区、蓄滞洪区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图纸)及初步方案;
  4.《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及按审查意见修改好的《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5.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和应急措施;
  6.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的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或承诺书。
  八、长江河道采砂审批
  (一)依据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发放。”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沿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条件
  1.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2.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3.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4.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
  5.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
  6.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7.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省水利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程序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沿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签署意见后,报送省水利厅审批;省水利厅受到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厅工管处审查办理。厅工管处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召开联席会议,征求有关处室、单位意见,实地勘察并提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厅领导决定。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按规定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省水利厅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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