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
六、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一)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2.《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
八条第七项规定:“禁止擅自在河道滩地、行洪区、湖泊及水库库区内圈坪、打坝。”
(二)条件
上述涉河活动必须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和河道堤防正常的管理工作。
(三)程序
省水利厅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厅工管处审查办理。厅工管处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征求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实地勘察并拟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厅领导决定。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四)期限
自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受理之日起,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在20天内作出决定,在20天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在30天内作出决定。
(五)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1.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活动申请书;
2.所要进行的活动依据和规模、时间;
3.活动地点和涉及河道管理范围;
4.活动项目安全影响评价报告等有关技术论证资料;
5.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
七、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三十三条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