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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二)条件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治导线规划、岸线规划、河道(口)整治规划等专业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三)程序
  省水利厅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厅工管处审查办理。厅工管处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征求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实地勘察并拟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厅领导决定。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四)期限
  自省水利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之日起,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在20天内作出决定,在20天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在30天内作出决定。
  (五)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防洪部分的可研报告(含图纸)及初步方案;
  4.《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及按审查意见修改好的《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5.建设项目对水质等可能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6.涉及取、排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排水(污)口设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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