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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四)期限
  自省水利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之日起,取水许可预申请在20天内作出决定,在20天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在30天内作出决定;取水许可申请自省水利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之日起,在60天内作出决定,对急需取水的,在30天内作出决定。
  (五)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1.取水许可预申请
  (1)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2)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3)《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及批复;
  (4)取水许可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
  2.取水许可申请
  (1)取水许可申请书;
  (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及批准文件;
  (3)需向河道、湖泊排污的,还应当提交《设置排污口申请书》。
  四、省管河道(湖泊)入河、湖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2.《江苏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条件
  1.符合经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不影响水域的水质保护目标和使用功能;
  2.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经核定的水域纳污能力。
  (三)程序
  省水利厅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材料齐全的,由省水利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厅水资源处审查办理。厅水资源处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征求有关部门和处室意见,实地勘察并提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厅领导决定。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四)期限
  自省水利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之日起,20天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天之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在30天内作出决定。
  (五)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1.设置排污口申请书;
  2.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所在位置、规模、范围等资料;
  3.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4.建设项目排水、排污资料;
  5.能说明对水环境影响的技术资料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6.当排污口设置对上、下游第三者用水造成影响的,还应附具第三者的承诺书。
  五、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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