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
三十四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并附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并经有取水许可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项目方能开工建设。”
“按照国家规定不列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通过后,可以直接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二)条件
1.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水资源的配置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遵从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2.建设项目应当编制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申请取水量必须符合《江苏省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定额》。
3.建设项目的退水必须达标排放,同时必须符合《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和水域纳污总量控制要求。
4.地下水的取水不得超过本行政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和区域可采总量,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开凿深井;限制开采区内,不得新增深井数量;其他地区开采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
5.不得损害上下游、左右岸以及第三者的利益。
(三)程序
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申请人向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并附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2.取水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厅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中心受理,并发给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厅水资源处审查办理。水资源处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拟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意见,报厅领导决定。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申请人持批准文件向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取水口所在地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
4.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后,可直接向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并按上述程序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