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
(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十七条规定“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二)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
2.工程建设方案、实施安排、运用方式符合流域、区域和城市综合规划或防洪除涝规划的要求;
3.工程占用的水域面积、调蓄容量以及在不同设计条件下,对上下游、左右岸防洪除涝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较小;
4.不同设计标准洪涝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程度较小;
5.提出了可行的减免负面影响的补偿措施;
6.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有关内容。
(三)程序
省水利厅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厅规划计划处审查办理。厅规划计划处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征求下级水利(水务)局和有关部门意见,实地勘察并拟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厅领导决定。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四)期限
自省水利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之日起,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在20天内作出决定,在20天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在30天内作出决定。
(五)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1.《防洪规划同意书》申请书;
2.工程建设缘由与建设依据;
3.工程位置、规模、任务、总体布局、实施计划;
4.工程建设与所在河湖地区防洪除涝的关系;
5.工程建设方案和运行调度方式对防洪除涝的影响分析;
6.减免负面影响和防洪自保采取的补偿措施及实施计划;
7.附图:工程位置图、工程总体布置图、各种设计条件下工程对上下游水位影响示意图、工程对河道防洪影响示意图、减免负面影响所采取工程措施示意图等。
三、取水许可预申请、申请审批
(一)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