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
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苏水政[2004]24号 2004年7月15日)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体现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许可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4〕64号),由我厅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有18项,现将我厅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须提交的材料目录等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
一、占用流域、重点区域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
(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十六条第三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
2.建设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对规划的防洪工程建设影响不大或者有替代补偿措施,对上下游、左右岸防洪除涝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较小;
3.工程建设方案、实施安排、运用方式符合流域、区域和城市综合规划或防洪除涝规划的要求;不同设计标准洪涝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程度较小;
4.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有关内容。
(三)程序
省水利厅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厅规划计划处审查办理。厅规划计划处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征求下级水利(水务)局和有关部门意见,实地勘察并拟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厅领导决定。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四)期限
自省水利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之日起,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在20天内作出决定,在20天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在30天内作出决定。
(五)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1.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申请书;
2.工程项目建设缘由与建设依据;
3.工程位置、规模、任务、总体布局、实施计划;
4.工程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范围、工程设施情况及建设计划;
5.工程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对规划防洪工程建设的影响分析或者替代补偿措施;
6.工程建设和运行调度方式对防洪除涝的影响分析以及洪水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分析;
7.附图:工程位置图、工程总体布置图、工程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范围图、工程项目与规划防洪工程建设关系图、替代补偿措施布置图、各种设计条件下工程对上下游水位影响示意图、工程对防洪影响示意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