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换发试点(2004年7月至12月)
全区换发二代证的试点工作分期分批进行。2004年7月起,分别在伊犁、喀什、石河子进行换发试点工作,争取完成10万人的换发二代证任务。12月,对换发试点工作进行总结,重点是人像等信息数据采集的合成应用,二代证网络系统以及与之相关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传输和换发证组织管理程序。
(三)集中换发(2005年1月至2008年底)
2005年1月,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由自治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全面启动全区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进行部署;根据各地换发二代证条件成熟情况和制证设备生产能力,按照逐步推开的原则,开展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2005年起,争取每年平均换发证300万人,截止2008年底,完成1200万公民的换发二代证任务。
(四)工作总结(2009年1月至3月)
全区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地要对换证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改进、完善和规范各项管理工作,确保二代证的长期制发和日常管理。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公安厅职责
1.负责组织、指导全区公安机关换发二代证工作;
2.负责区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全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建设;
3.根据公安部部颁标准,制定下发我区人口信息数据项目采集、核对标准,协调解决区内居民身份号码的重错号问题;
4.组织地、州、市级公安机关换发二代证人员业务和技术培训;
5.负责公安厅制证系统建设工作;
6.负责全区技术制证密钥和追加写入、质检、查验等有关机具的配置和管理工作的指导;
7.根据公安部部颁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下发人像采集标准;
8.组织、指导和协调试点单位换发二代证工作;
9.核查各地上报的制证信息,证件制作、检验和发放。
(二)自治区财政厅职责负责区级和其他应当由区级财政开支的换发二代证工作所需经费的审核与保障;负责换发二代证工作过程中需进行政府采购的相关事宜;指导全区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费票据的核发管理,监督各地依法将工本费上交国库。
(三)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职责
负责核定换发二代证工作中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指导各级物价部门对公安机关在换发二代证过程中执行有关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