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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
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4]6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问题,对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体现“教育公平”原则,对提高全民素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实施意见》及国务院和自治区的义务教育相关政策规定,确保我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00四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

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区内外进城务工就业农民进一步增加,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日益突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现就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推动我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各地各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地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开放服务意识,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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