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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地州市贷款承借主体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办理贷款资金的会计核算,并对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确保按时还本付息。

第三章 贷款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自治区政府信用贷款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努力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效益显著。所有的建设项目必须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二条 各地、州、市财政和计划部门、自治区各主管部门可根据上述确定的贷款用途和使用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财力可能,提出本地区、本部门利用自治区政府信用贷款的建设规模、项目、还贷资金来源、分年度还款计划等,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政府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的利用政府信用贷款建设项目、所需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核,经领导小组核审后报自治区党委财经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利用政府信用贷款项目,经党委财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建设项目年度贷款计划文件,投资经营公司根据年度贷款计划文件与各地人民政府指定的贷款承借主体及自治区本级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利用自治区政府信用贷款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包括资金的使用项目、项目行政隶属关系、资金数额、期限、资金占用费、还款资金来源、分年度还款计划、财政兜底的还款承诺、违约处罚等内容。《协议书》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资经营公司与各地区、各部门签订《协议书》后,即可按项目用款计划拨付贷款资金。
  第十五条 自治区政府信用贷款建设项目应参照国债项目或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竣工验收制。项目设备采购按照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自治区政府信用贷款建设项目实行报告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强建设项目财务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利用电算化手段,及时报送信息资料。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报送各地区、各部门,各地区、各部门负责报送投资经营公司,投资经营公司负责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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