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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两基”攻坚(2004—2007年)实施规划的通知

  (二)管理使用好中央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国家寄宿制学校工程建设资金全部投向目前尚未实现“两基”的27个县,用于寄宿制学校建设。在安排使用中央专项资金时,坚持统筹均衡、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支持的原则,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状况、学校规模、义务教育普及现状、2007年中小学生增量、不同地区学校校舍造价等因素,首先考虑未“普九”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优先安排条件比较成熟、能够在2007年实现“两基”的18个县,重点投向初中建设,确保2007年全省“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国家规定和规划要求;同时加大对教育基础薄弱、地方财力不足、2007年前尚不具备实现“两基”条件的9个县的投入,重点建设寄宿制小学,兼顾初中,以促进这9个县尽快实现“两基”目标;鼓励和支持重视“两基”攻坚工作、积极性高的地区加快发展。在寄宿制学校建设中,先配备办学基本设施,再配备辅助设施。
  4、中央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国库管理,集中支付,封闭运行,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使用,确保项目专款及时足额到位。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加大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每年对项目资金的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挪用、挤占专项经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经费以及由于规划失误和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及时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必要时暂停拨付或调整项目经费。
  (三)实行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制
  5、按国务院要求,“两基”攻坚县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把攻坚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制定具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特别是保障经费投入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在完成攻坚任务前,不准使用政府资金购买小汽车、兴建宾馆和新盖办公楼。继续坚持和完善地方教育事业发展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提高入学率、巩固率、完成率和控制初中辍学率等刚性指标,落实地方义务教育法规,严格教育执法,确保按期实现规划目标。
  6、加强对“两基”攻坚的监督检查。省政府每年组织专项督查,对各地履行“两基”目标责任、实施“两基”攻坚各项工程以及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未能切实履行有关责任、按期完成规划任务的,限期整改,并追究领导人的责任。各级督导部门将“两基”攻坚计划的实施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督导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加大督政督学力度,严格评估验收程序和标准,指导各地加强薄弱环节,保障“两基”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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