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保障供销合作社充分发挥职能,各级政府要支持供销合作社理顺管理体制和组织体系。根据国发[1999]5号文件的规定,省供销联社的性质、管理方式仍执行现行规定。凡在机构改革时州(地、市)供销联社并入经委等部门的要对外挂牌,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县级供销联社要按照社企分开的原则,其承担管理职能的人员由当地政府确定。
(二)对供销合作社在长期生产经营中积累的资产,各级政府不得通过行政手段无偿划拨。供销社占有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后可以流转,流转后的土地出让金和租金,可用于企业增资减债、结构调整和安置职工;也可由县以上供销联社按当地政府的要求,有规划地开发、改造,用于扩大经营和职工安置。因城镇建设、公路建设需要拆迁、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设施和经营场地的,要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务院规定,按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三)各级政府及财政、发改委、经委等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多种形式的农牧区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商品基地、初级市场、物流配送网络、农畜产品交易中介机构和农畜产品加工等项目建设。
(四)各级政府要继续依托供销合作社主渠道做好化肥、农药、农膜等农牧业生产资料的调拨、储备、供应和边销茶等生活资料的经营工作,有关部门要落实好相应的储备贴息政策。供销合作社承担政府委托业务发生的经营亏损,财政部门应据实核定,给予足额补偿。
四、加强领导,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创造宽松环境
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关系到农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广大农牧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促进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认真研究,精心部署,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进一步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领导,切实落实中央关于扶持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各项政策,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扶持措施,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省级有关部门要把支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作为服务“三农”、支持“三农”的一项重大任务,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大政策、资金、项目支持力度,鼓实劲,办实事,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创造宽松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