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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意见

  六、进一步加强对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的监管
  建立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查验制度,加强对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的监管。携带、邮寄、运输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的,必须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批准证明,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涉及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须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凡列入我国入侵物种名录的,一律禁止引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要按各自职责对出入境时生物物种资源严格检验、查验,对非法出入境的生物物种资源,要依法予以没收。规范生物物种资源对外合作的管理,对涉及生物物种资源的对外合作项目,必须严格遵守我国有关规定,对外提供生物物种资源,要签订有关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知识产权等研发利用的成果和利益共享。对外合作项目必须有我国研究人员的充分参与,所涉及的研发活动应主要在我国境内进行。对于申请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生物物种资源研究开发成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要予以保护。环境保护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外来物种的统一监督管理,应建立外来物种环境影响评估委员会和相应的监测机构,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入侵物种的传播、蔓延。
  七、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保护生物物种资源的自觉意识
  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保护生物物种资源的自觉意识,是进一步推进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重要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利用“环境日”、“地球日”、“生物多样性保护日”等活动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多渠道、多形式,普及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科学知识,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保护生物物种资源的自觉意识。要针对突出问题,抓住典型案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不断增强全社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责任感。
  八、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领导与协调
  涉及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资源观,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要确定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模式与途径,进一步加强我省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监察部门加强监督检查;林业、农牧、建设、卫生和中医药等部门负责本行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工商、商务、海关、质检等部门负责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管理;科技、知识产权等部门负责开展生物物种资源开发利用研究和知识产权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等部门负责制定经济政策并落实所需资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我省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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