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提供人员名单等基本情况,由财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核拨至本地卫生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为救助对象办理有关手续。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救助对象大病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核拨至民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由县级民政部门支付给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或采取其他发放方法。用于医疗救助对象的门诊基金,先从民政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中拨付50%到卫生部门,其余50%年终结算。
(六)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七)若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要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将根据情况减拨上级补助资金。
六、医疗服务
(一)已建立新型合作医疗的地区,由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确定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未开展新型合作医疗的地区,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卫生医疗机构要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新型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住院单病种费用限额标准,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二)乡镇卫生院或由县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救助对象根据医疗救助证登记的享受门诊补助的金额记账看病。
(三)救助对象应在当地指定的乡镇卫生院就诊,需转院治疗的须经县民政局、卫生局同意,并持各级卫生部门出具的转诊证明,逐级转诊。
(四)国家规定的非典、鼠疫、艾滋病等特种传染病的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七、组织管理
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管理体制。
州、县民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合理确定救助对象,做好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工作,实施救助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做好救助金的管理和发放,并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上级管理机构和社会的监督,负责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的总结和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