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门诊补助资金用于救助对象在乡镇卫生院或由县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支出。
(五)大病救助的办法及标准。
1、已开展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地区,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重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费用仍然过高,导致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的,按照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后,按大病医疗救助标准给予补助。
未开展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地区,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重病需住院治疗,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照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后,按大病医疗救助标准给予补助。
2、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医疗救助对象向村(牧)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病情诊断书、必要的病史材料、医药费支出凭证、居民身份证、《青海省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证》等相关材料,由村(牧)委会进行初评,并将评议后确定的享受医疗救助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并再次张榜公布需救助者名单,无异议的,填写《青海省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县民政局审批,批准享受医疗补助金额,并在《青海省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证》上登记备案。
3、大病医疗救助标准:一次住院发生费用100元起报,100元-500元(含500元)的补助50%;500元-1000元(含1000元)的补助55%;1000元-1500元(含1500元)的补助60%;1500元-2000元(含2000元)的补助65%;2000元以上的按70%补助,但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1500元。全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500元。
四、资金来源
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部分,彩票公益金留归本级民政部门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社会捐赠、专项募集,基金利息及其他资金。
五、基金管理
(一)医疗救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由县级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政部门定期向同级财政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救助资金执行情况。
(三)县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县级民政部门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
(四)县级财政部门将上级补助和本级预算安排资金按月划拨至本级财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经批准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应及时从财政专户划拨至“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社会各界的捐款及其它各项资金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及时交存同级财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专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