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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4]15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2004年7月28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进——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坚持属地化管理,救助重点对象,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扩大覆盖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
  二、救助对象
  持有《五保供养证》的农村牧区五保对象;持有《农村牧区特困户救助证》的农村牧区特困人口;持有《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农村牧区特困优抚对象。
  对以上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发《青海省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证》,享受医疗救助。
  三、救助办法及标准
  (一)省上根据东部、环湖、青南三个地区的不同对象、不同标准,依据享受医疗救助的人数和所筹集到的资金总额,核拨医疗补助资金。
  (二)对确定的三类救助对象每人补助10元。在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其参加当地新型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补助的10元钱纳入到医疗救助资金总额中,统筹使用。
  (三)救助资金总额中,除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外,对五保户按西宁、海东每人年50元,海北、海南、海西每人年70元,黄南、果洛、玉树每人年90元的标准给予门诊补助。剩余资金的40%作为特困户、重点优抚对象门诊医疗补助资金,60%设立五保户、特困户、重点优抚对象大病医疗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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