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4]15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2004年7月28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进——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民政部、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坚持属地化管理,救助重点对象,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扩大覆盖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
二、救助对象
持有《五保供养证》的农村牧区五保对象;持有《农村牧区特困户救助证》的农村牧区特困人口;持有《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农村牧区特困优抚对象。
对以上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发《青海省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证》,享受医疗救助。
三、救助办法及标准
(一)省上根据东部、环湖、青南三个地区的不同对象、不同标准,依据享受医疗救助的人数和所筹集到的资金总额,核拨医疗补助资金。
(二)对确定的三类救助对象每人补助10元。在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其参加当地新型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补助的10元钱纳入到医疗救助资金总额中,统筹使用。
(三)救助资金总额中,除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外,对五保户按西宁、海东每人年50元,海北、海南、海西每人年70元,黄南、果洛、玉树每人年90元的标准给予门诊补助。剩余资金的40%作为特困户、重点优抚对象门诊医疗补助资金,60%设立五保户、特困户、重点优抚对象大病医疗统筹基金。